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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1信息来源: 上海海关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本市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实施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以下简称试点产品)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33号)(以下简称《通告》)遴选、确认。

  首批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地应当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产品应当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内的口岸进口。

  二、试点产品申报要求

  (一)试点企业应当通过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法向上海海关所属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浦东海关、外高桥港区海关、洋山海关以及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如实申报,申报的目的地应当位于上述海关辖区范围内。

  (二)试点产品应当通过“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或者“其他进出口免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3339)方式申报进口。进口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检验检疫货物规格”栏注明“电子标签试点”字样,在“备注”栏根据实际情况注明“G+货物项号+电子标签试点”字样。

  (三)上海海关在进口申报环节对注明“电子标签试点”的进口化妆品申报内容,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试点产品电子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三、试点产品标签检验监管要求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推进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督促指导,并向上海海关提供试点产品电子数据。

  (二)上海海关依法对试点产品标签实施验核,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推送的试点产品电子数据变更情况等,及时调整验核内容。

  1. 对以下内容,按照海关规定实施验核:验核中文标签中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的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净含量、使用期限、儿童化妆品标志等内容,是否与向海关申报的内容一致;验核试点产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安全警示用语等内容是否已标注。

  2. 不重复验核试点产品电子标签二维码信息。

  (三)相关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试点企业、试点产品的日常监管,对未按照《通知》《通告》要求开展试点的企业,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协同监管要求

  上海海关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实施与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本公告自2026年5月11日起实施。




  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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